08/19
2025

有价值的财经大数据平台

投稿

精品专栏

同德化工信披违法被罚100万元,投资者索赔麻烦待解

摘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同德化工.jpg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12月9日,同德化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1.2亿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履约保证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01民初9号)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协议合同、公告、有关诉讼及判决文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29日收盘时持有同德化工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同德化工参与招投标项目14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0条。


AI财评
同德化工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转让事项,违反了《证券法》和《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山西证监局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款。这一事件凸显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重大资产交易时,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从财务角度看,同德化工此次股权转让预计产生1.77亿元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显示出该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影响。然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 此次事件也提醒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资产交易时,需警惕潜在的信息披露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