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本次交易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浙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确认: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了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顾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审阅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此外还聘请了高伟绅律师行、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UBS AG Hong Kong Branch、东方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嘉林资本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H股相关审批及信息披露工作。除上述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东方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