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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访网数据  川投能源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管理和变动。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明确了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申报义务和违规处理措施。 制度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存在特定情形时,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本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等,所持股份不得转让。此外,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以及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任职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情形除外。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的,双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短线交易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数据,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点申报个人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股份变动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内容包括数量、来源、时间区间等。 违反制度的,董事会秘书将报告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08年修订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