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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9月第三次修订)

中访网数据  福田汽车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9月第三次修订)。该制度最初于2007年6月制定,历经2011年7月、2025年8月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制定。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并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制度规定,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定期报告方面,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制度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公告落款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