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中访网数据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作出说明。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系通过旗下“Skyee”等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外贸等跨境经营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数字支付业务和科技服务业务,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隶属于同行业。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关于《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本次交易所涉及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所涉及发行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12.8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